天津政府购买服务出台管理办法 包括6大类内容

      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日前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明确了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相关规定和内容,本市公共服务管理改革迈出新步伐。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遵循“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使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将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等技术服务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会议服务等机关后勤服务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监督、评估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财政部门拟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财政部门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同时,加大对社会服务机构扶持力度,设立培育发展社会服务机构专项资金,对新设立且主要服务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领域的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好,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社会服务机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通过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孵化园、开展专业辅导、组织公益创投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本市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记者霍艳华 通讯员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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