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投标管理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协会全称:中国招投标管理协会
简 称:中招投协
英文名称:China Bidd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BM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中国招投标管理协会(下文称“本协会”)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获批合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团体。注册登记号:CN59144609-012。
中国招投标管理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中介服务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业内兄弟协会、地方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业界企业家代表自愿参加组成的,包含港、澳、台在内的全国性、综合性行业机构。
中国招投标管理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响应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接受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机关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中国招投标管理协会代表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以“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为己任,搭建行业交流互助的平台,构架会员合作共赢的桥梁,坚持“服务兴会、诚信立会”的发展方针,坚持“敬业、诚信、守法”的办会精神,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的繁荣发展为己任,为规范我国招投标管理和运作、繁荣我国招投标行业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办公地点 协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协会职责
第五条 协会职责
(一)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会员合法经营;
(二) 解读国家有关政策、方针与纲要,引导会员把脉宏观局势、洞观行政导向、决策企业发展战略、规范企业运营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三)研究探讨、总结交流和推广实施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先进理念、政策法规和经验;
(四)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
(五)推广普及先进科学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七)开展各种形式的展览、论坛和表彰活动,组织评选、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优质项目的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呼声;
(九)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智力引进工作;
(十)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分析经营管理工作和重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指导企业、建设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十一)搭建会员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平台和途径;
(十二)组织会员参加行业内开展的相关活动;
(十三)根据政府指导意见及会员建议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所具备的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承认本章程,并曾参与一次以上的,本会组织的行业交流活动,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本会单位会员经过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担任副理事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
(三)个人会员
从事招标投标行业企业,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企业家、工程师,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经过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担任本会职务。本会个人会员有: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
第八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本会不对会员直接收取会费,会员单位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本会组织的行业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获得会员证书之日起享有会员资格,申请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代表人代其行驶会员权利。
会员资格有效期三年,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续展,每续展一次,有效期自届满日起顺延三年。
会员自愿退会的应提交书面通知,资格期限未满的应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会员资格期限届满未申请续展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重大责任事故、收到相关部门严厉惩处、或因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设代理负责人,并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决,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至三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为本会的管理运营贡献较大;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对外开展有偿咨询合作;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收取会员会费,通过开展相关业务,以公司化运营,自负盈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注册登记成立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审查批准通过并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