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进口产品和国际招标间的实践关系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建立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制度体系,并要求“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笔者试图对政府采购中进口产品和国际招标间的实践关系作一个分析。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13号令)第8条规定了6类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电产品,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9条又作了一些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例外情形,其中和政府采购关系较大的应该是第(四)款: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商务系统依海关HS编码体系,将进口产品划分为机电产品和非机电产品两类,在机电产品中又有一部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即俗称的需办理“机电证”产品),这部分产品只有履行过国际招标程序才能向商务等部门申请“机电证”,然后才能够经过海关验放入境。
 
  经比对海关HS编码,笔者认为全国各地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应当有相当数量的进口产品属于机电产品范畴,但实际操作中一般只有属于“机电证”的进口产品才履行国际招标程序,不需要“机电证”的进口产品往往都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采购,个人分析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
 
  一是要进行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必须具有商务部门认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质”。该资质申请门槛较高,目前江苏省只有九家大型代理机构有此资质,集中采购机构暂时无法获取。
 
  二是招标代理机构收费而集中采购机构大都免费服务,因此有不少采购人为节约财政资金而更愿意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是政府采购编码体系和海关HS编码不统一也不衔接,这一重大基础性工作完成之前,难以认定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机电产品。因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是依政府采购编码体系及集中采购目录接受委托并实施采购。
 
  因此,如果想在政府采购中真正落实“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要求,首先应做好政府采购编码体系和海关HS编码的统一与衔接,从而可以清楚界定进口机电产品的范畴;其次我国正处于GPA谈判期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更应综合考虑国家谈判出价的大背景和要求。(作者:王坤鹏  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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