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采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A、B公司向招标人W学院提出异议,W学院接到异议后,一一给予了答复。但A、B公司对答复不满,遂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意见

    A公司诉称:
    (1)原有网络技术实验室主要设备的三年续保服务是原有设备厂商为用户提供的后续服务产品,应由用户出具设备序列号等证明向原有设备厂商直接购买,而本次招标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这些价值很低即将老化淘汰的原有设备的“三年续保承诺和有效佐证材料”。请问招标项目负责人:脱离原生产厂而做的“三年续保承诺和有效佐证材料”会“有效”吗?
    (2)清单所列安全防火墙要求满足“★”的参数的同时还“要求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在市面上仅有J公司设备能满足;其次,通常防火墙使用环境仅需二至三个百兆端口足够,采购方却要设置 “★  百兆以太网端口最多支持≥32个”这样的J公司独有参数指标。用意何在?
    (3)经过对多所已经采购了网络仿真实验系统的高校及其正使用的网络仿真系统(如 OPNET、JLCSS-NETLAB、NetGuru等)进行了大量的实际调查,发现这些网络仿真系统也没有“支持网络安全相关实验”中的参数要求的技术指标,实际进行网络仿真系统实验也不涉及这些实验项目。因此,我们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支持网络安全相关实验”中的参数为某一设备生产商独有的参数,是严重的排他性保护条款。
    同时,B公司在递交相关材料时称:对于网络仿真系统应单独设立标段进行采购。此项请求视为对投诉文件的补充。B公司还递交了相关技术参数材料。

    答辩意见

    W学院答辩称:(1)原有网络技术实验室主要设备三年续保费由W学院另行安排资金,本项目中不再做要求。 (2)对于“本项目采购的防火墙要求满足★的技术参数,同时要求与本项目采购的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W学院认为:统一品牌的设备能更好地发挥其设备的性能,实现深层次兼容,不同品牌设备的组合易造成因兼容性影响其深层次功能发挥。W学院坚持原意见。对于“★百兆以太网端口最多支持≥32个”是根据我校组织教学实际的需要而确定的。所以W学院坚持原意见。(3)网络安全实验是根据我校计算机、信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而设定的,所以,网络仿真系统设备需支持网络安全实验,这是教学所必须的。W学院坚持原意见。

    情况调查

    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发现:
    (1)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09年3月19日首次公开发售,投诉人A公司、B公司分别于2009年4月1日和2009年6月5日对首次发售的招标文件与经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2)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汇总委托确认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明确:本次招标“标段一”由W学院网络技术实验室和W学院图书馆检索系统两个项目组成,其中网络技术实验室预算金额为60万元,网络仿真系统为网络技术实验室的一部分,其分项预算为9.9万元。该项目采购清单中无原设备续保服务采购内容。
    (3)网络仿真系统中的“支持网络安全相关实验”的参数国内有不止一家厂商之产品能响应。
    同时,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由评审专家库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本次投诉相关技术指标进行论证,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为:原招标文件中第3条防火墙产品的要求,第4款中指明接口数量“百兆以太网端口最多支持≥32个”不具合理性,具有明显倾向性。具有“网络仿真系统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不止一个厂家,为了竞争的充分性,建议该产品作为单独的一个标项进行招标。对于“实验室需有32名学生同时上机,每台机器接一防火墙接口,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的问题,专家组意见为:
    (1)同一台防火墙设备多人同时进行配置操作在合理性方面欠妥,包括几十个学生同时做防火墙实验和配置也欠妥。
    (2)要支持多人可访问防火墙有时是需要的,但访问防火墙人数多时可通过其他低成本方式解决访问问题,没必要强求防火墙本身提供数十个端口。
    (3)补正材料中的三个不同品牌所列防火墙型号在性能与价格上相差1~2个数量级,不具有可比性。
    
    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调查后认为:
    
    (1)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汇总委托确认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无网络技术实验室原设备续保服务采购内容,W学院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出具原有网络技术实验室主要设备的三年续保服务承诺书和相关有效佐证材料”,实质上为采购原有设备的三年续保服务。W学院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对政府采购实质性内容擅自变更,违反本市货物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第二条之规定,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A公司第一项投诉予以支持。
    (2)对于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采购的防火墙要求满足★的技术参数,同时要求与本项目采购的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及“★百兆以太网端口最多支持≥32个”,能响应此技术要求的品牌虽不止一家,但除J公司外,其余品牌无法在采购预算内合理响应,根据此技术标准采购将使公开招标无竞争性。对于“防火墙与本项目采购的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这一采购需求,有利于整个项目功能的有效实现与采购后使用便捷,且能给予多数品牌公平竞争机会,该需求存在合理性,应予以支持;对于“★百兆以太网端口最多支持≥32个”这一指标,根据W学院教学计划,确需几十名学生同时上机实验,但支持多人访问防火墙时,可通过其他低成本方式解决,故“★百兆以太网端口最多支持≥32个”不具合理性、必要性,具有明显倾向性,对投诉予以支持。
    (3)A公司称“已经采购了网络仿真实验系统的高校,已经使用的仿真系统没有‘支持网络安全相关实验’的技术指标”无证据予以证实,“支持网络安全相关实验”的功能为W学院教学合理需求,“支持网络安全相关实验”中的参数不是某一设备生产商独有的参数,故对A公司第三项投诉不予支持。
    (4)B公司在递交补充材料时称:对于网络仿真系统应单独设立标段进行采购。因本次采购投诉人网络技术实验室项目为集成项目,且“网络仿真系统”一项预算金额在项目总额30%以下,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第21条之规定,“网络仿真系统”与整个项目合并成一个标项采购符合规定,且此项投诉未经有效质疑,故驳回B公司此项投诉请求。

    处理决定

    综合上述情况,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A公司对W学院网络设备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本刊编辑整理)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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