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环节须警惕三大误区

  笔者是一名基层普通评委,参与过一些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标、监管取得的巨大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但其中也存在某些误区。今结合实践谈一点肤浅体会,希望能为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奉献微薄之力。

  误区1:评标方法选用不合理

  选用不同的评标方法会对评标结果产生重要影响,选用依据有三点:工程类项目根据七部委30号令,一般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货物类项目根据七部委27号令和商务部2007年第13号文,一般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服务类项目根据八部委2号令,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项目特性和需求选用合理的评标方法。例如,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简单商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招标。这些货物技术规格简单,技术性能和质量标准及等级通常可采用国际(国家)标准规范,此时可仅以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作为惟一定标尺度。综合评分法则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和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项目。合理选择评标方法评出的结果,才能真正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且物美价廉。

  误区2:价格分比重不合理

  价格分所占比重经常能直接决定中标结果。如果价格分占比达到40%以上,基本上都是最低价中标,即使技术得分很高,也难以弥补价格方面的劣势。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设置价格分比重一般主要考虑资金状况,而不是注重项目性质及功能需求,这一现状让人担忧。例如,采购医院、敬老院、学校的电梯设施(其使用安全要求较高),如果只注重省钱而忽视质量,将后患无穷。因此,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恰当设置价格分比重至关重要。

  误区3:评标只求速度不重质量

  评标专家除了少数为退休人员外,大多数是在职人员,独立受聘、单独通知,到评审现场后不能耐心、认真地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而是马上动手打分或书写评标意见,不清楚的则问别人或进行讨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评标秩序和违背了独立评审的原则。

  为了追求速度,评标中按人分摊审阅投标文件也是常见的违规做法,严重违反了评标专家应对每份投标文件独立评审的原则。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赵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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