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工程、货物、服务资格预审文件指南。资格预审文件一般由资格预审邀请书、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资格申请文件格式、项目概况等构成,其中,申请人须知实际上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预审程序,其他部份,则需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进行引导,提出工程、货物、服务资格预审文件,特别是资格预审公告、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等编写指引。
②工程、货物、服务资格申请文件指南,即引导潜在投标人如何进行资格申请,如何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申请指引。
③资格审查指南,即规范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程序、审查事项、审查结论和编写资格审查报告等进行指引。
④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文件编写。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标的量单、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格式等构成,其中,投标人须知实质上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其他事项,则需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进行引导,特别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技术标准和要求、工作量单、合同主要条款、择优条件和方法编写等指引。
⑤工程、货物、服务投标文件指南,即引导投标人如何进行投标,如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其自身实力编写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等,进行投标指引。
⑥评标指南,对评标活动,即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程序、方法、结论和评标报告编写等进行指引。
⑦招标代理服务指南,即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建设、服务礼仪、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招标代理操作、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资料建档、归档等事项进行指引。
⑧其他为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指引等。
3、评价性规则。评价性规则是行业组织履行社会职责,对优秀会员予以行业认可,并以此引导行业科学发展的一种后评价规则,其意义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正气,对从业机构和人员给出一种量化考核指标,并向社会公开,让市场对从业机构和人员择优选择,从而对行业发展起到规范、引导作用。
招标投标评价性规则涉及信用数据采集及数据统计处理、评价规则和评价模型等事项,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①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信用评价、创优规则等。
②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即招标采购项目经理、评标专家等信用评价、创优规则等。
(三)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是行业组织履行社会职能的重要体现
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建立“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自律机制,对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及从业人员颁布奖励办法,并定期开展自律检查、表彰、评选,以向社会推荐等。同时,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例如,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注销行业组织管理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纪律处分;对其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施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奖项或称号、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四)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其市场监督职能是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托
(1)政府的市场管理职能
依法行政是政府市场管理的准则。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职能是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完善公共配套服务,所以,政府对行业进行管理,主要通过颁布行政法规、市场准入制度等市场规则,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进行政府干预和管理,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持市场秩序。《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对招标投标市场,《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同时,第七条对政府在招标投标市场中的职能明确规定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即对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活动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而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在市场中依法交易,进而健全招标投标市场运行机制。这当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所有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2)政府的行业政策
行业政策,包括竞争政策、价格政策和产业规模、流向政策等,指规范与调整市场结构、市场行为的一种政府活动,其宗旨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对宏观经济调控和市场调节机制进行必要的补充,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行业规则由招标投标法律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招标投标相关地方法规、国务院部门颁布的招标投标相关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颁布的招标投标相关规章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其派出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招标投标规定、办法等构成,并遵守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规则统一,是政府依法对市场监管以维持市场秩序,进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一些政府及部门对其颁布的行业政策进行了清理,但应同时看到,实现招标投标行业规则统一是一项“长抓不衰”的工作。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为保护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在其颁布的文件中,存在违背招标投标原则和市场经济准则的规则,包括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颁布的招标投标行业政策,必须依法予以清理,以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三、行业服务
招标投标行业服务,指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按照其依法制定的章程,为会员单位、行业、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并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即利用行业组织为连接政府和企业的纽带,传递政策信息和市场导向,使政府颁布的行业规则落到实处,同时,反映会员诉求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一)服务会员
行业组织服务于会员核心在于依法维护会员权益,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宣传、贯彻与指导
将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会员,是招标投标行业组织的一项业务职能。招标投标行业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组织学习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市场规则,及时向会员阐释其条文语义,使其“知法、守法”,同时组织会员学习行业自律规则,包括其中的约束性规则和引导性规则,进而引导其市场行为合法,维护其权益。
2、组织会员交流
组织会员交流的目的是实现“优势互补”,让会员以及国际上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得以在会员中传播和相互借鉴,并用于其招标采购实践,例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管理招标采购中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方法等。
3、提供业务咨询与指导
为会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是行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例如,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利用其对行业发展规划、数据分析和引导作用,对会员企业作出:①诊断和指导;②经营方针、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诊断和指导;③招标采购管理体系进行诊断和指导;④复杂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评估、招标结果争议等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