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招投标

      本报北京3月7日电(记者 黄宏 翁浩浩 廖小清) “当前,招投标存在着不少问题。”黄作兴代表对此进行了大量调研。他认为,从宏观层面来看,部分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存在错位,导致招标、投标实际操作过程中标准不统一;在实践中,投标人对保证金存在东挪西凑的现象,甚至借高利贷交保证金。

      黄作兴代表认为,我国目前还缺乏有效约束和惩罚信用缺失行为的法律制度,使得信用缺失行为和投机行为在招投标市场有机可乘。出现一些以低价竞标、中标后偷工减料的情况,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出口产品直接损害国家形象。另外,还出现有的招标人规避招标、先定后招,搞阴阳合同的行为;有的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邀请其他企业进行“陪标”。甚至在框架入围中标后,以提高技术标准、运费、包装费等为由提高价格,使招投标变味。

      黄作兴代表建议,在立法层面,统一有关规定,完善相关环节的专项法规,并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构建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政策体系,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构建系统完整、权责统一、分工清晰、突出关键环节和事前预防、惩防并举的监管体制;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规范,在标前、标中、标后各关键点设置电子监控,实现招投标工作全程实时监控;建立招投标诚信行为信息库,从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入手,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制度,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低标恶意行为的披露;商务价格应以中价中标为原则,确保中标人保质保量履行义务。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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