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立法加强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本报武汉3月30日电 记者刘志月 对有不良记录的招标投标参与人市场准入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为监督管理提供支撑和保障……这是《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拟规定的主要内容。
      今天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丰所作的该条例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规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检举和控告,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
      草案规定,省、设区的市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和专家资源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草案规定了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机制。草案明确,省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并按行政区域和专业实行分类管理;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评标专家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草案明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从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专家或者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评标专家的信息应当保密。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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