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审批放款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从9月11日起,我省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融资了。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我省日前出台规定,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所谓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信贷政策为基础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坚持“财政引导、市场操作、金融机构主导、企业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该类融资业务。
      流程手续繁琐、需提交资料复杂、放款速度慢等,是中小企业融资担心的问题。为此,我省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供快捷、方便的融资服务。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金融机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降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融资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融资期限由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共同约定,原则上应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
      我省同时规定,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供应商,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将按“不良行为情形”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记入供应商“黑名单”。对干预供应商选择融资金融机构或融资方案,或无故延迟支付资金的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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