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如何用新思路破解老难题

      ■ 本报记者 冯艺

      对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各地处理方法有所不同:有的坚决重新组织谈判,有的要上报监管部门审批,有的视情况不同分别处理,有的干脆就继续谈判。而新颁布的财政部74号令,对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供应商来不来?最后的有效投标能不能达到三家?我们采购人控制不了啊。”多数采购人单位对于竞争性谈判因供应商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导致流标的老难题,既着急也无奈。原本希望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解决特殊采购情形,提高采购效率,也因此不得不废标后再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采购时间大大增加。那么,究竟供应商来不来、有效投标够不够三家是否如采购人所说,是不可控的?就此,记者采访了采购人单位、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业内专家。

      多因素导致供应商不够数

      对于竞争性谈判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够数的原因,受访者认为是由多种因素导致。专家同时表示,把其中缘由分析透彻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开始。

      对于采购人所说的“不可控”因素,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存在,“在某一领域,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市场上能够提供相应产品、服务的供应商就那么一两家,这是市场本身决定的,采购人也没有办法。”该工作人员说。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还向记者举例,如车辆加油,市场上只有中石化、中石油两家供应商。又如电信网络运营商,市场上也只有三家。如果其中有一家不参加竞争,或者参与投标后因种种原因不符合条件,就可能出现只剩下两家的情况。

      还有专家认为,竞争性谈判项目大多具有“小而散”的特点,不能排除供应商对项目本身就没有兴趣的可能。一般来说,一些重点采购项目,因有更高的社会关注度,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积极性也更高,有时可能还会不考虑成本来投标,为的就是一个广告效应。因此,采购项目的社会影响力也会左右供应商“来不来”的决策。

      而对于谈判过程中,有可能被“谈走”的供应商,多次担任评审专家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徐选才教授认为,供应商对谈判小组提出的问题能否准确、全面地答复说明,考验了供应商投标经验、能力和前期准备充分性,也一定程度影响了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能否实质响应需求能力的判断。“有经验的投标单位在谈判环节一般安排两人参加,一个是技术负责人,一个是商务谈判代表,各自承担相应内容的解释说明。”徐选才告诉记者,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供应商在编制针对谈判文件做出的响应文件时会犯一些低级错误,参与谈判环节的工作人员对项目技术条款的理解明显准备不足。这些供应商完全可以避免的失误也会导致其投标失败。

      从需求管理源头破解难题

      比起上述市场、采购项目、供应商等外在因素,业内专家认为,采购人能否科学编制采购预算、合理设定准入门槛、准确提出采购需求,从源头上决定了有多少供应商能够在竞争性谈判中做出实质性响应。

      对于资格条件门槛的设定,一些采购人会有意无意提出过高的要求,使很多想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被挡在了门外。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汪才华向记者举例,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必须在当地设分公司,而有的供应商在地市一级就没有设立;一个预算金额很少的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拥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某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点限定在采购人所在省。汪才华表示,目前政府采购一定程度上是买方市场,而采购人和供应商作为买卖双方,应该在一个平衡、平等的生态圈中,以互惠互利、相互信任为基础来顺利完成采购项目。

      对于采购人采购需求的提出,徐选才认为,采购人习惯性地提出一些“顶尖”技术参数要求,一部分原因是其前期对采购项目的相关市场信息了解不够,心里没底,因此,抱着“买最好配置总不会错”的保守心理来提需求。凭借多年参加评审的经验,徐选才也建议采购人充分理解“适用就是最好的”这句话。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采购是一个确立需求的过程,需求管理是前提和基础,厉行节约和解决“豪华采购”“天价采购”离不开政府采购需求的专业化管理。总的来说,就是要确保采购需求本身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受访专家认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采购需求等问题同样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应该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注意三点:一是采购需求要合法,提出的资质要求不能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技术需求也不能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二是采购需求要合理,符合厉行节约的要求,体现经济适用的原则,需求尽可能详尽、具体。三是在确定采购需求时,还应考虑有利于发挥落实节能环保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新规颁布 明确更高要求

      随着2014年74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包括竞争性谈判在内的3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也对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法令的颁布实施不仅解决了以往采购单位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具体操作不统一的问题,还有助于今后部门一级预算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非招标采购行为的切实监管。如对采购需求制定的原则,74号令第10条要求“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第8条对竞争性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应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对此项规定,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是把专家作用前移,让专家在需求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部分中央单位采购人也表示,其实在以往实际工作中遇到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项目需求提出阶段已经引入专家论证环节。“由于在项目前期进行采购需求论证,我们可以自主选择对采购项目所属领域更加熟悉的专家参与,有助于对相关市场情况的了解,做到心里有数。再加上专家对预算、技术参数等内容制定会提出建议,我们也更放心些。”某中央级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坦言。

      此外,第18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对此,业内专家认为,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进行公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为了公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采购项目需求合理性的目的,督促采购人提出完整、准确、合规的采购需求。

      也有采购人表示,74号令中第34条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的规定,为供应商提供了更加平等、自由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增加了供应商数量不足的风险。因此,对采购人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保证采购行为合法、合规以及制定完善的谈判方案等也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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