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无故取消竞谈项目为哪般

■ 高虹静

案情■■■

2010年9月,某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收到举报称,某软件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专家一致推荐举报人甲公司为候选供应商,而采购人却最后无故取消该项目,并直接使用乙公司以赠送为名的软件。     

经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认为:1.采购人并未按照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及批复内容开展采购活动。经调查,采购人以该项目涉密为由,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并拟邀请具有保密局认定的资质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而实际上,经向保密局进行核实,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均不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定的资质。2.采购人取消软件项目缺乏依据。参加谈判的各供应商均为采购人邀请,谈判小组专家意见表明,各供应商在商务及技术方面满足谈判文件要求,评审专家一致推荐甲公司为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关于供应商的软件产品所具有的和能提供的功能模块均不能满足要求的说法缺乏依据。3.采购人在取消项目后接受乙公司赠送软件的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该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分析■■■

1.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27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本案中,采购人以涉密为由,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并拟邀请具有保密局认定的资质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因此,获得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而在开展采购活动时,采购人却并未邀请有保密资质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未按照批复内容开展采购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使得审批程序流于形式。 

2.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应当按照法定流程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第74号令第2条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0条及74号令中规定的适用情形,并遵循法定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一是成立谈判小组,二是制定谈判文件,三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四是谈判,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当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因此,竞争性谈判是具有严格法律流程的,本案中,参加谈判的各供应商均是采购人挑选邀请的,说明采购人对相关供应商有一定了解,而谈判小组专家意见表明,各供应商在商务及技术方面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在谈判小组一致推选出候选供应商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取消项目并变更供应商。

此外,《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政府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赠与和购买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能充分保障采购人的利益。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接受赠与容易影响本次和后续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因此,不得采用赠与方式进行采购。本案中,乙公司参与软件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未中标,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取消了该项目并接受乙公司的赠与,实质上造成了对该项目其他供应商的不公正对待。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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