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信被执行人是怎么规定的?

小信最近一直在整理信用相关事件,诚信的、失信的。每每看到那些诚信故事,都为之一振,因为守信激励的好处实在是太多了;而看到那些失信故事,也会嗤之以鼻,想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给自己制造麻烦。今天,小信就给你讲一个失信被执行人的故事。
房山区法院碰着这么一个人,真可谓是好赖不听,油盐不进,不但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置若罔闻,面对法官的现场问询竟然一言不发,保持沉默。
这是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赵某将一处房屋施工工程以60多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了崔某,但施工完毕后崔某只拿到工程款6万元。经房山区法院审理,赵某应给付崔某51万多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指定的义务,拒接法院电话,也没有到厅申报财产,逃避执行。最后法院冻结了赵某的银行卡,对其名下的车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赵某15日拘留。
这个赵某,就是咱们说的“失信被执行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欠人钱财却赖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不在少数,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让我们看一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针对信用不良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
2
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3
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
4
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
5
限制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6
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审议通过,距今已正式实施两年有余,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作了明确规定。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把开展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北京已在旅游、交通、养老、科技、教育、税务、住房建设、人力保障等43个领域开展了具有北京特色的信用监管,基本形成了搭建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评分评价、专项治理等多种模式的信用监管体系。
未来,北京将持续开展信用+医疗、信用+园区、信用+商圈、信用+社区等惠民便企创新应用示范项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在金融、交通、旅游、医疗、就业、创业、租房等领域给予激励和便利服务!
守信其实很简单!好处又这么多,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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