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哪些内容提出异议?

      招投标活动中,有人将“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参加标前答疑会、参加现场勘查、提出疑问的供应商”等都称为投标人,但是准确说法应当称其为潜在投标人。在实践中,应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区分二者的概念: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潜在投标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二者在时间上的分界点就是在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前只能称为“潜在投标人”,但当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一到,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才能成为正式的“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上述两类人以外的,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简单来说,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只有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才可以称其为投标人。那么潜在投标人是否有权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文件的目的是通知潜在的投标人有关所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交货的时间安排。起草的招标文件应该保证所有的投标人具有同等的公平竞争机会。根据单一项目招标文件的范围和内容,文件中一般应包含:项目的概括信息;保证技术规格客观性的设计文件;投标的样本表格;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技术规格和数量清单,在一些特殊情况,还应附有性能规格,投标保证金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标准样本。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招标文件中以下内容提出异议: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提出异议时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第三、第六条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就是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受此条款限制。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还应在提出异议时注意以下几点: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5)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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