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采购指标实行规模总控(二)

  五、政府采购品目的相关要求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注意选择正确的政府采购品目,采购品目选择错误导致无法实施采购的,需将该采购计划退回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在项目库中调整品目后重新编报。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已实行商场供货、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等采购组织形式的项目在编制预算时,应注意选择相应品目,不得选择“其他货物”或“其他服务”类。品目选择具体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7号)要求执行。预选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应选择“公开招标”。  
  (二)工程类。  
  1.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费用的,应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项目的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  
  2.属于网络平台建设、系统集成等工程类项目,各单位在项目库中作项目申报时,应注意区分硬件采购和软件开发,并分别编列虚拟指标和政府采购计划,分开招标。  
  六、特殊类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进口产品采购。 
  1.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进口产品采购的管理。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深财购〔2009〕5号)的要求执行;申请国际招标采购的,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的要求执行。 
  2.各单位在提交进口产品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进口产品采购审核前公示表》(下载地址:http://www.zfcg.sz.gov.cn/),详细列明进口产品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国内外产品的对比(含价格、性能、售后服务等)。财政部门将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未提交上述资料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  
  3.进口医疗设备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售后服务相关内容,把售后服务质量作为综合评标因素。包括:软件升级、免费保修期、收费维修价格、配件价格、耗材价格、技术人员培训、优惠政策、设备保险、设备报废或回收、违约责任等条款,要以合同形式约定,防止“被捆绑”。 
  (二)自行采购。  
  1.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且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可申请自行采购,具体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自行采购的申请应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已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项目,各单位不得申请自行采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三)长期服务项目。 
  1.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可列为长期服务项目。  
  2.长期服务项目以年度预算指标(虚拟指标)进行招标。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为单一年度指标,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应为1年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注明;期限不是1年的,应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为多年度预算,则以所下达的总预算金额进行招标,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明确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执行的期限由单位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未明确合同延长期限的,该项目合同期限不可延长。  
  3.在已明确长期服务合同延期的前提下,第一年已经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等方式产生中标结果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可以按照原中标结果与原中标供应商延长合同期限,并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的“采购项目类型”中选择“延续合同”方式,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4.对优质的长期服务项目,单位可申请合同续期奖励,但必须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续期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人员素质、采购价格等。重大采购项目邀请第三评审方进行履约评价并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出具履约评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履约评价报告作出合同是否续期的决定,在作出续期决定前,财政部门将履约评价和续期合同的情况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24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2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5.凡因单位自身原因没有及时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至新合同签订前出现服务中断的,按照规避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课题研究类项目。  
  单项或同一品目课题研究类项目虚拟指标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能擅自将该类项目委托给相关承办单位,也不得随意分拆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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