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3号
颁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30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王儒贵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
工程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装饰装修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设备单台价格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装饰装修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设备单台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属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但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
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其他有保密要求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或者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勘察设计招标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七)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限制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相应资金或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当年竣工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50%,跨年度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30%;
(五)勘察、设计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具备;
(六)施工招标已具备全套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能够提出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向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建设资金证明。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并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个信誉良好并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并将投标邀请书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及“银川建设”网上按规定的时间发布,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同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